遠東科技大學 流行音樂產業管理系 設備器材借用管理要點
108年06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10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本系設備器材之管理維護,確保設備器材使用年限,特訂定此要點。
第二條 設備器材管理專責:本系各項設備器材保管與維護,皆由系上指派該實習室相關專業教師或系上專任老師負責。
第三條 設備器材借用規定:
一、 設備器材借用以本系專業課程上課、演出活動為優先借用順序。
二、 設備器材借用手續,應由借用人親自辦理。教師使用設備器材於記錄表登記借用,並詳實填寫使用緣由及使用時間,限本人使用,不得幫學生借用;學生需持本人學生證申請借用。以上所有借用均需要系主任同意簽名或蓋章後方能使用。
三、 借用時須填寫「設備(物品)維護/使用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經該設備器材負責老師同意,借出設備器材市值超過 1000 元以上,除押證件之外須繳交保證金500元於系辦公室,方可借出設備器材。
四、 設備器材借用以當日上課課程時數為限,並於課程結束後 10 分鐘內清點歸還。若欲延長借用器材時間,應先報准,仍須當日歸還。
五、 特殊情形借用設備器材須詳述用途提出書面申請,經指導老師與系主任核准後,方得借用。
六、 借用設備器材使用前需詳細瞭解器材之功能與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改造或拆裝。
七、 借用歸還時需與借用人當面確認設備器材是否可正常使用,並詳細點交所有配件。
八、 設備器材為本系教學及學生練習使用,不得用於個人商業行為上。
九、 每月定期當責教師協同系助理盤點數量與器材狀態,並回報系主任。
第四條 依據遠東科技大學流行音樂產業管理系實習室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置;各項設備器材,於歸還與盤點時(含例行盤點)如屬人為毀損情形,借用人須負擔送修費用,如屬自然毀損情形,由系辦公室負責處理;器材送修與維護皆由系辦處理,如遺失則照價賠償。
第五條 設備器材借用者有違反上列各點,經查屬實,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借用資格一個月。
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